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
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学校党委研究制订了《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
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分党委、党总支:
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是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对于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以及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毕业生党员教育培训
要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召开专题教育培训会议,加强党员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教育,特别要对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做好解释说明,使每一位毕业生党员掌握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中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办理转组织关系转出时,要将接转组织关系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毕业生党员。
二、把握组织关系接转政策要求
(一)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接收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人事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对于确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各学院党组织要做好审查工作,从严掌握组织关系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人数。毕业生党员出国留学必须转出党组织关系。
(三)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各学院党组织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工〔2007〕51号)精神,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其中暂居北京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将其编入所属党组织,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对于暂居外省市的,在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之前,分党委(党总支)也应将其编入所属党组织,保持与毕业生联系,保证毕业生按月缴纳党费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参加组织生活,在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之后,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要求,履行好流出地党组织的职责。
(四)毕业生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应依据党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规范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程序
(一)要提前采集接转组织关系所需的相关数据,包括党员的基本信息、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单位的全称,并做到核对无误。
(二)规范填写组织关系介绍信,妥善保管“存根联”;严格执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
(三)按照规定逐级接转组织关系,不得越级接收或转出组织关系;注意保障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的党员权益,禁止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出其的组织关系。
(四)建立严格的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信息采集制度,做到可以随时联系本人或家人,建立组织关系暂留高校的毕业生党员“台帐”,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认真分析以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措施,规范管理,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等现象的产生。